处分个人决定书(通用3篇)
处分个人决定书 篇1
龙,男,苗族,x年4月出生,x人,大专文化。1xx4年12月参加工作,1xx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x年x月至今任州公安局后勤装备部主任(副处级)。
x2年x月21日21时许,龙在吉首市桐油坪“朋友烧烤店”吃饭饮酒后,欲驾驶无牌照(新配发未来得及上牌)制式警车离开时,被公安部纪委检查组及时制止。案发后,龙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认错态度较好。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公安部纪委(2xx6)6x号《关于对公安民警饮酒后欲驾车被及时制止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州监察局决定,给予龙行政记过处分。
本监察决定自x2年1x月31日起生效。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自治州监察局
x2年1x月31日
处分个人决定书 篇2
陈,男,汉族,1xx年5月出生,大专文化, 2xx4年3月参加工作,现任xx县江村镇学区教师。
经查,x年6月2x日,陈在xx县江村镇五里村参与赌博,被xx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整。
陈身为教师参与赌博,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在组织调查期间,陈交代了自己的违纪事实,深刻的认识所犯错误,认错态度好。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经局务会研究,报县监察局审议,决定给予陈记过的处分。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监察室申请复审。
x年一月十三日
处分个人决定书 篇3
关于给予学生渊罡恺、林宇、黄鑫通报批评的决定
渊罡恺(学号:13030179)、林宇(学号:14030153)、黄鑫(学号:14030156),系金融学院金工Q1441班学生。经院系查实,以上学生在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累计达6课时及以上。
本着惩前毖后的态度,经学院学工办研究决定:给予以上同学通报批评的处分。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营造良好学风。
湖北经济学院金融学院
20xx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