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学期活动计划表(精选3篇)
学生社团学期活动计划表 篇1
社团管理的具体要求
1、活动内容安排科学、有系统性。每次活动目标明确,活动过程材料齐全,期末结束上交相关材料(社团活动计划、点名册、过程性资料、学生评价、学生作品、学生取得的成绩等)。每学期要有一次以上的社团成果展示。
2、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点):
(1)定人:人员固定。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指导教师挑选并组织学生开展活动,活动时间每周1次,每次不少于40分钟。指导教师要做好学生的点名工作,保证学生的出勤率。
(2)定时:活动时间固定(具体时间一般可由指导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政教处批准、备案),教师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政教处申请,并告知学生,并在一周内补上。
(3)定点:活动地点固定。充分利用学校内的教室资源,固定上课地点,爱护学校的设施、设备,并做好卫生保洁工作。
3、做好家长的工作,争取家长的支持、配合。教师要有社团内所有学生的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如有问题要及时和家长取得联系。(社团活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7:30,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迟的,要提前两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并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
4、做好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渠道宣传社团的各项活动,扩大知名度。
课程实施注意点:
1、保证学生社团活动的时间(确定具体时间:一周一次)。如果其它部门有其它安排,请至少提前两天通知,否则不得占用社团活动时间。
2、政教处、教务处安排与社团活动内容有关的教师进行指导。
3、学校在资金上给予相应的及时的支持(设备用具的购买,请专业教师指导,社团所需的活动经费等),以确保社团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指导教师的积极性。
4、辅导老师课前要根据本团辅导内容及时通知好相关学生带好活动材料,课后做好辅导地点的卫生工作。
5、各辅导老师课前对自己的上课教室预先落实好,尤其是一些专用教室,要及时借好钥匙,确保准时上课。
6、各辅导老师根据所教项目的人数,对缺少桌椅的教室课前通过总务处想办法统筹好。
7、各班主任要配合相关辅导老师,告知学生具体的.上课地点,保证每个学生都能明确、及时到达上课地点。
8、由于每个活动项目的学生来自不同的班级,所以每次活动前要清点人数,做好记载,对活动中无故缺席的学生,要及时与该学生的班主任联系,了解情况。
9、每个辅导老师在上课时作好被参观、学习、摄影的准备。每次活动辅导老师都要精心保留好学生的活动成果,以便期末的展示考核。
10、开展社团教研课活动,加强教师之间的交流探讨,浓厚研究气氛,加强辅导老师的教学反思,总结工作中的成功之举和败笔之处,努力提高社团活动的效果和效率。
学生社团学期活动计划表 篇2
第一章总则
江苏省渎木高级中学春田花花歌唱社是以学校爱好音乐与歌唱的同学为基础创建的积极文明的社团。本社接受学校的领导,遵守规章制度和学生社团工作条例。本社以培养学生的音乐素养,提高学生的自我表现能力,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为宗旨,目的是发扬同学们的`兴趣爱好,增强同学们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口号是“我的舞台,我的春田花花”。
第二章内部结构
1.社员:
凡是渎木高级中学在籍学生,以自愿的原则,不论年龄,性别,只要爱好歌唱,乐于表演并承认社团章程的,均可加入。
2.入社程序:
填写入社申请表或当面申请
进行面试
由社团管理层审核
3.社员权利:
有社内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有向社内提出工作建议、监督社内工作的权利。
有参与社内各项活动的权利。
有推荐其他同学加入社团的权利。
有自愿入社和退社的自由
4.社员义务
有遵守社团章程和学校纪律的义务
有热爱社团,维护社团利益,保守社团机密的义务
有按时参加社团活动的义务
有交纳社费的义务
5.社员退社
若无正当理由超过3次没有参加社团活动者,被视为自动退社
若有转学,退学等情况,应上缴书面申请或当面申请,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章组织原则
6.机构:
本社有社长,副社长,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财政部部长,后勤部部长各一名,以后根据情况再做调整。
7.活动:
定期举行各种形式的歌唱表演,如演唱会。还会不定时举办一些个人专场,音乐交流会,娱乐大联欢等活动。
第四章附则
本章程解释归渎木高级中学春田花花歌唱社。
社团章程未免有简略或不尽之处,日后由理事讨论通过尽可能把章程更完善。
本章程批准之日起实施。
学生社团学期活动计划表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教育的“三个面向”,努力培养“四有”人才,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学生第二课堂,更好地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具有共同志向、兴趣爱好的同学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学校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加各类社团,建设受欢迎的社团,发挥个人的特长培养综合素质,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三条指导方针:弘扬主旋律,开展具有思想性、学术性、娱乐性活动,丰富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承认各社团章程,对某种社团具有浓厚兴趣,均可申请入会。
第五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如:仪容仪表必须合格,做事做人必须文明)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中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七条本校学生社团受学校党总支的领导,学校团委受党总支的委托,在学校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校中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自筹。需聘请人员,自己联系。
第九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学校团委审查同意,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学生社团登记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相关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部门为学校团委。
第十二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一名社团负责人;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学期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学校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学校团委审查通过。学校团委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会员会议由会员组成,会员会议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各社团应当不定期召开会议,并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报学校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十九条会员会议作出决议,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会议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生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会议选举通过,经学校团委审查后产生。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中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四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和组成机构,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六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七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应按照本社团宗旨,树立“精品意识”、“品牌意识”,积极开展具有社团特色,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活动,发挥社团“自我发展、自我锻炼、自我服务”的功能,为繁荣校园文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社团活动以校内为主,要坚持业余、资源、小型、多样、服务的原则。
第三十条各社团需在每学期初修订好本社团章程,并分别在学期初和学期末向学校团委交一份本学期的活动计划和总结以及每次活动的教案。学期末各社团要组织一次成果汇报展示,学校将评选出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员。
第三十一条中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学校团委审核并报校长批准。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校团组织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会议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应当向学校团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或各校的有关规定和指导;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行使及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社团自行制定细则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