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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2(精选3篇)

作者:peihe时间:2024-06-14 11:39:29分类:名人名句

简介  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2(精选3篇) 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杭州市 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A公司与B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A公司与B公司合并。合并的形式为吸收合并。A公司存续,B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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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2(精选3篇)

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2 篇1

  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

  杭州市   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A公司与B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A公司与B公司合并。合并的形式为吸收合并。A公司存续,B公司注销。现将A公司与B公司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作以下说明:

  1、A公司情况:

  (1)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在《            》报纸上刊登了合并公告;

  (2)公司截止股东会(出资人)作出合并决议(决定)之日(  年  月  日)共有     万元债务,至变更之日前(     年    月    日)又新增     万元债务;

  (3)公司至变更之日(       年     月    日)已偿还       万元债务。剩余的     万元债务由合并后的A公司负责偿还。

  2、B公司情况:

  (1)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在《            》报纸上刊登了合并公告;

  (2)公司截止股东会(出资人)作出合并决议(决定)之日(   年  月  日)共有     万元债务,至变更之日前(     年    月    日)又新增     万元债务;

  (3)公司至变更之日(       年     月    日)已偿还       万元债务。剩余的       万元债务由合并后的A公司负责偿还。

  3、……

  A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2 篇2

  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杭州市   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A公司与B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A公司与B公司合并。合并的形式为新设合并。A公司注销,B公司注销,新设C公司。现将A公司与B公司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作以下说明:

  1、A公司情况:

  (1)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在《            》报纸上刊登了合并公告;

  (2)公司截止股东会(出资人)作出合并决议(决定)之日(  年  月  日)共有     万元债务,至变更之日前(     年    月    日)又新增     万元债务;

  (3)公司至变更之日(       年     月    日)已偿还       万元债务。剩余的     万元债务由合并后新设的C公司负责偿还。

  2、B公司情况:

  (1)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在《            》报纸上刊登了合并公告;

  (2)公司截止股东会(出资人)作出合并决议(决定)之日(   年  月  日)共有     万元债务,至变更之日前(     年    月    日)又新增     万元债务;

  (3)公司至变更之日(       年     月    日)已偿还       万元债务。剩余的     万元债务由合并后新设的C公司负责偿还。

  3、……

  C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说明适用于新设合并,A公司注销、B公司注销、新设C公司。

  2、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并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2 篇3

  债权人(甲方):

  保证人(乙方):

  债务人(丙方):

  鉴于:

  1、甲方丙方之间存在_________业务关系,已经或可能存在债务关系或责任;

  2、乙方愿意为前述业务关系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债务或责任向甲方提供担保,在甲方与丙方后续的业务中无需乙方另行确定担保。

  各方为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保证范围:

  甲方基于前述业务关系已经及继续产生的债权及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解决争议的费用、律师费、调查费等。

  第二条 保证形式及期限:

  1、保证人对上述合同的债务人的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债务人不按主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由此而造成的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2、主债权转让的,乙方担保责任自动随之转让。

  3、乙方的担保期限直至甲方的全部权益最终实现为止。

  第三条 保证效力:

  担保责任的效力或内容不因主合同或主债务的效力、内容或变更、变化而受到任何影响,主债务或主合同的任何变更、变化也无须通知乙方。

  第四条 放弃抗辩:

  乙方承诺不对自身担保责任提出任何抗辩或异议,不因存在实物担保等任何理由而行使减免自身责任的抗辩权,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而无须先行对实物行使权利。

  第五条 保证责任承担

  甲方的权利部分或者全部受到了损害,或者未得到及时的实现,或者丙方没有及时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时,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不受主债务履行期限限制。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

  保证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债务人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 保证人代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代为赔偿债权人的损失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为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经签署即对签署方生效。

  2、关于本协议的通知,甲方均可按照合同载明地址或法定地址向乙方、债务人寄送,或在河南省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并均在发出后3日即视为业已有效送达。

  3、未经加盖甲方公章任何人员的行为或表示均对甲方无约束力。

  4、本协议各条款均基于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不存在任何可撤消或变更情形,任何一方也不得申请调整自身责任。

  5、各方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地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

  6、各方在甲方签约代表面前签署本协议,以保证签署真实性。

  7、如果乙方为法人,则应提交该法人单位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8、本协议签署于郑州市金水区。

  9、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保证人(签章):

  债权人(签章):

  债务人(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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