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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场常见10陷阱永远说“不”(锦集8篇)

作者:时间:2024-02-02 16:00:04分类:名人名句

简介  【简介】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对职场常见10陷阱永远说“不”(共8篇),供大家阅读参考。在此,感谢网友“卓尚技术”投稿本文!篇1:对职场常见10陷阱永远说“不”最需防范的十大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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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对职场常见10陷阱永远说“不”(共8篇),供大家阅读参考。在此,感谢网友“卓尚技术”投稿本文!

对职场常见10陷阱永远说“不”

篇1:对职场常见10陷阱永远说“不”

最需防范的十大求职陷阱

1、试用陷阱:以新招人员替代试用期满人员

2、培训陷阱:以招聘为名为培训学校拉生源

3、实习陷阱:利用“实习”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

4、收费陷阱:招聘过程巧立名目收取各类费用

5、侵权陷阱:以考察为名,无偿占用设计成果

6、广告陷阱:招聘信息做广告,不是招人是卖货

7、名称陷阱:招聘名称诱人,实际工作气人

8、保险陷阱:录用先考保险代理执业证,进来全当保险代理

9、劳务陷阱:先说招聘“合同制”,录用后变“劳务工”

10、推销陷阱:招聘“销售人员”,实为推销、工作

[培训陷阱警示]

日前一项有关培训陷阱的调查显示,曾遭遇不同程度的培训陷阱的人群中,普遍反映培训市场上存在着以下4大陷阱:

陷阱1:培训效果有夸张成分

调查显示,约有34.8%的人认为培训效果有夸张成分,故意扩大培训的效果,比如保证考试通过、保证找到工作等,结果学员去培训的时候才发现,实际的效果与宣传相差甚远,

陷阱2:培训老师名不副实

有20.8%的人表示培训老师名不副实。有许多培训师资的抬头都非常大,但当学员奔着这些名师去培训的时候,结果却被告知,这些名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来上课了,临时更换成别的老师。要么师资的名声很响,但上课内容不过如此,

陷阱3:培训学校不够规范

觉得培训学校不够规范的占19.3%.许多机构没有教育资质也盲目开课,培训时间屡屡更改、培训师资不健全、培训内容不成体系的现象时有发生,等到学员去投诉时,发现培训机构已人去楼空。

陷阱4:培训证书有水分

有17.5%的人认为培训证书有水分。目前,各种各样的证书鱼龙混杂,许多机构为了吸引学员,故意夸大证书的含金量。

另外,还有7.6%的人反映培训的课程安排相当混乱。在遭遇培训陷阱之后,大约69%的受害者会选择寻找相关部门进行投诉,18.5%的人则直接找到培训机构当面理论,只有12.5%的受访者选择忍气吞声。

[专家提醒]

■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杰

不少培训班的广告都承诺“名校名师”授课,而等到真正开课时,“名师”却临时换人,承诺无法兑现。读者如果碰到这个情况完全可以为自己维权,可以向主办单位索赔学费,因为主办者在媒体上打出广告,读者依此报名,支付学费,双方之间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

主办单位擅自变更授课老师、随意夸大培训内容等,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欺诈,听讲者完全可以要求其作出赔偿,并退还学费。

在此也提醒大家,目前最好选择那些有资质、国家承认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班比较有保障。报名前,不妨提前打个电话咨询或者前去当面咨询。因为通过咨询,不仅可以了解到培训公司的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还可以考查该培训机构是否正规。通常正规的培训公司,其咨询人员的回答也都具备专业知识。

若是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也不要盲目相信资格证书,因为很多企业看重的还是应聘者的实战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证书只是锦上添花。并不是你有了证书别人就会给你职位,在选择培训时自己一定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篇2:教您防范职场常见10种陷阱

教您防范职场常见10种陷阱

对此,结合在职场中出现的一些案例,采访了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的副主任丁峰、以及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萱,以期给读者一些警示和建议,

最需防范的十大求职陷阱

1、试用陷阱:以新招人员替代试用期满人员

2、培训陷阱:以招聘为名为培训学校拉生源

3、实习陷阱:利用“实习”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

4、收费陷阱:招聘过程巧立名目收取各类费用

5、侵权陷阱:以考察为名,无偿占用设计成果

6、广告陷阱:招聘信息做广告,不是招人是卖货

7、名称陷阱:招聘名称诱人,实际工作气人

8、保险陷阱:录用先考保险代理执业证,进来全当保险代理

9、劳务陷阱:先说招聘“合同制”,录用后变“劳务工”

10、推销陷阱:招聘“销售人员”,实为推销、工作

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通过为期一周的“我最需防范的十大求职陷阱”评选调查活动,评选出了人们在求职中常遇到的“10大求职陷阱”,试用期陷阱、培训、实习陷阱等榜上有名,

对此,笔者精选了读者在求职中普遍遇到的3大陷阱,结合在职场中出现的一些案例,采访了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的副主任丁峰、以及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萱,以期给读者一些警示和建议。

[培训陷阱警示]

日前一项有关培训陷阱的调查显示,曾遭遇不同程度的'培训陷阱的人群中,普遍反映培训市场上存在着以下4大陷阱:

陷阱1:培训效果有夸张成分

调查显示,约有34.8%的人认为培训效果有夸张成分,故意扩大培训的效果,比如保证考试通过、保证找到工作等,结果学员去培训的时候才发现,实际的效果与宣传相差甚远。

陷阱2:培训老师名不副实  

篇3:对职场橡皮人说不

你也许已经逐渐地往“橡皮人”的角色靠拢,其实,这不过是你职场生涯的一道坎,如果能够找出一个能够刺痛自己神经的点,拨乱反正,就能让自己早日远离“橡皮人”。

你离“橡皮化”有多远

你是否总在例会上很不自觉地找一个远离上司的位置?在一个月内的会议上你没提出你的想法与提案。在两个月内你的提案或建议没有被采纳过。在三个月内的业绩上你没有达标。一年之内,你没有受过任何表彰或批评,但你却不在乎。公司改变管理制度,在你看来并没有切身的影响。出了问题并不想自己去解决,而是等着同事来解决。混混日子就可以,因为你总是觉得自己并不是处于与自己能力相符的职位。在大家聚会或活动时,你大多数时候坐在角落冷眼旁观。

1~3项橡皮人1次黄牌警告:你开始在工作上出现倦怠或掉以轻心,开始出现橡皮化的端倪。继续这样下去,上司、同事对你的期望值会逐渐降低。

4~6项橡皮人2次黄牌警告:你已经踏入了半橡皮化的圈套。过去曾经努力积累的形象屡屡自我破坏,无论上司还是下属,都开始对你的能力表示怀疑,而你却依然得过且过。

7~9项橡皮人红色警报:你绝对已经是资深的“橡皮人一族”,大家连提起你的兴趣都没有了,一旦出现裁员的消息,大家都知道有你做垫底,随时把你推向这个“深渊”。

你需要一个爱人或一些好友,让你工作的感觉复苏,一些用心去赴的约会,或一个略带放肆和刺激的电子派对。尝试重新让自己对上司产生“畏惧”,在乎和重视他下达的每一项任务。每天对自己说“我有一个目标”。尽可能地保持定期制订工作计划,无论遇到什么问题都尽量完成。尝试多结识新朋友或与不曾深入交往的同事换一种交流方式,让沟通显得不一样。给自己一段假期,然后告诉自己,蜜月刚刚开始,真正的好生活才拉开序幕。

篇4:天上不会掉馅饼,几类常见职场陷阱解析

编者按:据调查显示,70%的求职者遭遇过职场陷阱,试用期结束即失业、要工作先付钱、说是合同制却成劳务工。面对如此种种的职场陷阱,求职者自身防范很重要。在此,我们就六类常见职场陷阱的辨别应对给出提醒,以供参考。

学法律:不因“试用”丢权益

表现:公司年终招人,新进的人员换了一拨又一拨,试用期的结束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原本用来增进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如今成了许多求职者难以名状的隐痛,双向的试用原则更多地沦为企业方的霸王决断和对求职者的苛求,求职者不禁要问:试用期,难道这就是尽头?

提醒:如今,试用期时遭遇不公已是职场上的常见现象,面对莫名其妙的“变相辞退”,不少人只能是有苦说不出。事实上,求职者在选择所要加入的公司前就应该做好功课。其中,了解招聘公司历年招收员工的情况是必不可少的,可以通过公司以前的招聘情况,例如录取比例数等,以便得知该公司的用人方式。如果该公司以前就存在试用期后很少留用员工的情况,或是该公司频繁地招人、换人,那么求职者就要警惕了,尽量避免陷入其中。

再者,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是最为关键的,首先要了解与试用期有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公司有为员工缴纳四金的义务。如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为了正式员工。

如果老板借试用之名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求职者可通过举报投诉来维权,而且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劳动者知道得越详细,其权益就越有保障,不会陷入公司设置的陷阱中无可奈何。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明确试用期期限和在此期间的待遇,若有疑问,及时向法律部门咨询,使自身的.权益得到最全面最大程度的保障。

对于《劳动法》中出现的录用条件,劳动者不能任凭单位说了算,有些不规范企业可能利用“暗箱操作”、“内部控制”等方式,变着法子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有关法律人士建议,劳动者可以依据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仔细了解公司对其试用期考核的标准和评断方式,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或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劳动者都有权知道。同时,用人单位也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保留相应的文件。

篇5:职场维权:新法对不诚信说不

1月1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实施。206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首次依据新民诉法,对在一起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中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北京国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森公司),处5万元罚款,此案为新民诉法实施后北京不诚信单位被罚第一案。

,国森公司员工徐某、艾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仲裁机关裁决支持徐某、艾某某的请求后,国森公司不服诉至西城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其与徐某、艾某某无劳动关系。

庭审中,徐某、艾某某提交了银行卡工资发放对账单等证据,据此法院认定二人与国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国森公司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据既有证据判决国森公司支付徐某、艾某某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国森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由于国森公司在一审中主张与徐某、艾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在未获法院支持的情况下为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目的,突然提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而这种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且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据此市一中院依据新民诉法,对国森公司罚款5万元。

点评:

此案二审承办法官朱华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诉讼目的,故意违背案件事实真相,通过提交虚假证据、故意迟延举证、陈述虚假事实等方式,实施各种虚假应诉行为。

例如,用人单位明明持有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一审中为了逃避义务,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有劳动关系,当劳动者在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并且一审判决单位败诉时,他们才在二审中拿出劳动合同文本。这些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浪费了诉讼资源。

篇6:用人单位对职场“跳蚤”说不 毕业生慎选工作

“跳槽三次以上的求职者,免谈,”“精英团队只招新手。”有工作经验对于求职有帮助,但是有太多的跳槽经历却让用人单位敬而远之,被戏称为“跳蚤”。眼下正是应届毕业生涌向人才市场的时候,职场“跳蚤”求职中频遭“白眼”的际遇提醒毕业生谨慎选好自己的第一份工作。

保险业是人才流动最频繁的行业之一,人才流动率超过30%,互相“挖”人是家常便饭。但是不久前落户我省的阳光财险公开提出的用人条件之一,就是不能有在3家以上同业公司工作过的经历。公司称,并不是有过“跳槽”经历的人都不能用,但是如果在一个行业里面连“跳”三次以上,还没有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这样的人可以判定为“疑似”浮躁。

另外一家外资保险公司正在南京筹备开业,该公司招兵买马时明显表现出对行业新手的青睐。该公司正在培训中的营销“精英团队”,几乎都没有过保险业务的经历,他们希望通过培训,在这些“白纸”上作“最新最美的图画”。对“跳蚤”态度最坚决的是宝洁公司,该公司只接收刚从大学毕业的学生。保洁中国公司90%的管理级员工直接从各大学应届毕业生中招聘,

与用人单位的“挑剔”不相适应的是,很多毕业生就业的时候显得有点草率。“骑驴找马”的就业观在应届毕业生中有很大的影响力。权威机构做过调查,七成毕业生在5年内辞职,还有近1/3的毕业生只打算在他们就业的第一个单位干一两年,取得工作经历,便于以后跳槽。

省人才市场有关负责人认为,部分用人单位对职场“跳蚤”说不,反映了用人单位对人才忠诚度越来越重视。但是,出现频繁跳槽的现象,板子不能全打在“跳蚤”们的屁股上。现在高校都十分重视毕业生就业率,在怎样联系更多的单位来学校招聘上花了很多力气。有些学校还开设“就业指导”之类的课程,但是主要内容不外介绍就业形势,传授应聘技巧。毕业生走出校门,才发现自己的预期与单位的发展机会、薪水,乃至人际关系差距不小,一个不顺心就可能炒了老板的鱿鱼。部分单位用人过于苛刻,也让很多员工新手上路时,就萌生去意。

来源:江苏新闻网

篇7:学会对职场“霸王条款”说不

[案例]

在一次大型人才招聘会上,女青年小言向沪上某知名外贸公司表达了求职的意向。但是令小言没有想到的是,有关公司负责人竟然向应聘者提出“5年内不得怀孕”的要求,并言明如果应聘者不同意,公司将不予考虑录用。因为求职心切,小言只好违心承诺。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公司还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将以上条款加了进去。

[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霸王条款。《劳动法》早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条款,即使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日常生活中,类似“不孕协议”之类的霸王条款,花样百出、屡见不鲜。

合同中约定收取定金、押金等一般来说,经济类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一律不准向应聘人员收取中介费、报名费等。

“工伤自理”条款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受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加班不加酬”条款,即约定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另行支付加班费,而不是包含在标准工资当中。

“违约就罚款”条款即随意约定违约金限制劳动者的合法辞职等行为。这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会加重劳动者的经济负担,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除此之外,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霸王条款”远不止以上几种,此外还有“免费试用期”、约定低于最低工资规定的工资标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都是违法违规行为,它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由此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必将处在一个不利的境地,到那时,用人单位不仅不能逃避掉应承担的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篇8:职场礼仪:不能对领导说的话

职场礼仪:不能对领导说的话

商务礼仪在职场人际交往活动中,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这不仅代表你个人的素质高低,也是一个企业形象的代表,所以商务礼仪的重要性你懂的!

商务礼仪包括仪表、服饰、礼节、言谈举止,基本的商务礼仪知识,职场江湖小编,为你带来以下内容培训:

一、仪表礼仪

选择适当的'化妆品和与自己气质、脸型、年龄等特点相符的化妆方法,选择适当的发型来增添自己的魅力,

二、服饰及其礼节

①要注意时代的特点,体现时代精神; ②要注意个人性格特点 ③应符合自己的体形。

三、谈吐礼仪

言是双方信息沟通的桥梁,是双方思想感情交流的渠道,在人际交往中占据着最基本、最重要的位置。要做到礼貌说话,

比如初次见面:幸会!赞人见解:高见!归还原物:奉还。求人原谅:包涵...

四、举止礼仪

(一)要塑造良好的交际形象,必须讲究礼貌礼节,为此,就必须注意你的行为举止。举止礼仪是自我心诚的表现,一个人的外在举止行动可直接表明他的态度。做到彬彬有礼,落落大方,遵守一般的进退礼节,尽量避免各种不礼貌、不文明习惯。

(二)到顾客办公室或家中访问,进门之前先按门铃或轻轻敲门,然后站在门口等候。③按门铃或敲门的时间不要过长,无人或未经主人允许,不要擅自进入室内。

(三)先到门边的人,记住要为后面的人拉住门,无论后面的人是男是女。

五、白领女士的商务礼仪禁忌

①发型太新潮禁忌 ②头发如乱草禁忌 ③化妆太夸张禁忌 ④脸青唇白禁忌 ⑤衣装太新潮禁忌 ⑥打扮太性感禁忌 ⑦天天扮“女黑侠” 禁忌 ⑧脚踏“松糕鞋”。

遵守基本的商务礼仪知识,是个人职业素养的专业表现,同时也是尊重他人的体现,因此,每一位职场人士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商务礼仪,来促进人脉关系的建立,更好的在职场获得发展与成长。

★ 六类常见职场招聘陷阱

★ 对职场橡皮人说不

★ 职场维权:新法对不诚信说不

★ 职场指南 借个胆子说“不”

★ 预防六大职场陷阱

★ 大学生常见的求职陷阱

★ 征文对垃圾食品说不

★ 《对不良诱惑说“不”》说课稿

★ 对自己说不作文1200字

★ 对雾霾说“不”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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